1.火探管式自動探火滅火裝置的型式和滅火劑類型應與保護對象火災特點相適應。
2.火探管式自動探火滅火裝置將容積較小的空間或空間較大場所里相對密閉、容積較小的設備作為防護區。
3.當采用直接式火探滅火裝置時,防護區的容積不應大于10m3;當采用間接式火探滅火裝置時,探火管式自動滅火裝置,防護區的容積不應大于100m3。
4.設備采用火探管式自動探火滅火裝置保護的場所,10kg探火管式自動滅火裝置,當該場所采用難燃或不燃材料裝修、采用阻燃的電線電纜且采取了規范要求的防火封堵措施時,可不再設其它的自動滅火系統。
4.2.1 一般要求
火警受理信i系統應滿足以下一般要求:
a) 應能使用戶從網絡不同節點上獲取并應用數據;
b) 應采用中文界面;
c) 用戶界和查詢方法應具有通用性。
4.2.2 功能要求
4.2.2.1 火警受理信息系統的功能應滿足以下通用要求:
a) 應具有報警接收、應答功能,并能生成和顯示4.2.3規定的各種信息;
b) 報警接警過程和調度過程應進行全程數字錄音,并能在終瑞進行錄音播放;
c) 應具有等級調派方案自動編制功能,即根據災害類型、災害等級及各種加權因素、升級要素等, 自動編制出動力量調派方案;
d) 應具有化學災窖等事故處置輔助決策功能;
e) 應具有出動滴防隊拒災害事故現場路徑的顯示功能;
f ) 應能根據報警信息判斷出動消防隊;
g) 應能根據災害事故現場對相關消防車輛進行排序選擇;
h) 應能顯示消防站名稱/企業專職消防隊名稱、值班姓名、通信員姓名、戰斗員人數、車輛編 號、車輛類型、車輛狀態、車輛位置等消防實力信息;
i ) 應能通球網或其他專網遠程查詢所屬消防站的錄音錄時、消防實力、災害記錄等信息,并將這些息上傳到省消防總隊;
j ) 應具有地理信息系統的放大、縮小、移動、導航、全屏顯示及圖層管理等基本功能,對圖形數據 和屬性數據的編輯和修改功能;
k) 應能進行接處警模擬訓練;
l ) 應能對火警受理全過程的報警時間、報警信息、災害信息及出動命令等數據和話音實時記錄和存檔;
m) 應能對4.2.3規定的所有數據進行統一管理、維護、檢索和顯示;
n) 應具有值班信息管理功能;
o) 應具有音錄時信息備份和滅火救援記錄數據備份功能;
P) 火警受理座席終端、消防站終端、錄音錄時終端等設備應具有統一的時鐘管理;
q ) 應具有定等級管理權限功能,不同等級的管理權限實現不同的功能;
r ) 應具有故障報警功能,故障主要指報警接收通信故障、服務器通信故障、火警受理座席終端通信故障、消防站終端通信故障、錄音錄時終端通信故障、顯示終端通信故障和聯動控制裝置連接故障等。
4.2.2.2 消防通指揮中心使用的火警受理信息系統還應具有以下功能:
a) 顯示固定通信、移動通信、城市應急聯動中心等部門提供的、地址、用戶名稱等報警信息。
b) 應能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災害地點辨識和確認:
1) 通過輸入單位、地址、街路、目標物、等進行手動定位;
2) 通過地圖點擊、電話三字段信息等方式進行自動定位。
c) 根據報警人提供的單位名稱、詳細地址、燃燒物性質和火勢、有無遇險人員、燃燒爆炸、毒氣泄 漏等信息進行災害類型和災害等級的確認。
d) 通過災害類型、災害等級和消防實力等自動和/或人工編制出動方案。
e) 根據災害類型和災害等級,自動顯示滅火救援指揮級別并啟動相應的災害預警預案系統等。
f) 與消防站、火場終端及相關單位進行話音和/或數據通信。
g) 在向出動中隊下達出動命令(數據通信)的同時,啟動語音調度通信功能。
h) 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進行數據通信。
i) 接收、顯示消防車輛的狀態信息和位置信息。
j) 將出動車輛數量和屬性、行車路線或災害地點地圖(可選)等出動命令下達到相應的消防站。
k) 實時監視各消防站車庫門和訓練場的圖像信息,能多用戶操作和控制,操作級別實現安全管理。
4.2.2.3 消防站使用的火警受理信息系統還應具有以下功能:
a) 接收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的話音和/或數據信息;
b) 自動接收消防通信指揮中心下達的出動命令并打印出車單;
c) 自動和/或手動啟動相應的警燈、警鈴等聯動裝置;
d) 自動向通信指揮中心火警受理信息系統提供本站消防實力信息。
4.2.2.4 火警受理信息系統應具有下述控制接口和/或通信接口:
a) 與提供報警信息的設備或單位的通信接口;
b) 錄音錄時控制接口;
c) 與大屏幕、LED等外部顯示裝置的控制接口;
d) 調度電話通信接口;
e) 無線數據通信接口;
f) 與消防車輛動態管理系統控制通信接口;
g) 與警燈、警鈴等外部設備聯動控制接口;
h) 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通信接口;
i) 與消防站圖像監控系統的控制接口;
J) 與省消防總隊、市局等上級機關的數據通信接口;
k) 與城市應急聯動中心系統或110、122等城市其他報警系統的話音和/或數據通信接口;
l) 與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環衛、環保等相關單位的話音和/或數據通信接口。
4.2.3 信息要求
火警受理信息系統應滿足以下信息要求:
a) 錄音錄時信息應包括:通道號、主叫、時間(呼入時間、開始錄音時間、結束錄音時間、錄音時長)、通道模式(有線、無線)、錄音文件名、附加信息等;
b) 出車單信息應包括:災害地點、、報警人、災害類型、災害等級、報警時間、下達命令時間、行車路線、出動車輛數量、出動車輛屬性(編號、牌號、類型)、區域范圍內的消防水源等;
c) 常用信息應包括:支(總)隊各級、上級機關、救災相關單位的;
d) 消防地理信息應包括:道路、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相關單位(政府部門、救災相關單位、城市應急聯動中心)等相關信息及其屬性信息;
e) 氣象信息應包括:晴、陰、雨、雪、霧、溫度、濕度、風向、風力等;
f) 消防水源信息應包括:編號、名稱、位置、狀態、管網形式、口徑、壓力、流量(或儲水量)、使用方法等;
g) 消防實力信息應包括:消防站名稱/企業專職消防隊名稱、值班姓名、通信員姓名、戰斗員 人數、車輛編號、車輛類型、車輛狀態、車輛位置等;
h) 車輛狀態信息應包括:待命、出動、執勤、檢修等;
i) 滅火救援器材信息應包括:器材名稱、放置地點、數量等;
J) 化學危險品信息應包括:名稱標識(中文名、英文名、分子式等)、理化性質(外觀與形狀、主要用途、熔點、沸點、相對密度、溶解性等)、包裝與儲運(危險性類別、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儲運注意事項等)、危害特點(燃燒爆炸危險性、擴散性、毒性及健康危害性、帶電性等);
k) 滅火預案信息應包括:單位(區域)概況、火災特點、力量部署、撲救對策、供水方案、注意事項、戰斗保障等:
l) 搶險救援預案信息應包括:災害特點、情況設定、力量調集、處置程序、處置方法、注意事項、戰斗保障等;
m) 消防勤務預案信息應包括:活動概況、指揮機構、重點目標、力量部署、注意事項、勤務保障等;
n) 跨地區執勤戰斗預案信息應包括:執勤戰斗區域、力量編成、調集程序、增援路線、指揮機構、 任務分工、戰斗保障等;
o) 滅火救援記錄信息應包括:編號、災害地點、報警人、災害類型、災害等級、有無人員被困或傷亡、報警時間、出動時間及到場時間、出水時間、增援出動時間及到場時間、控制時間、結束時間、各級指揮員姓名、出動隊別及數量、出動人數、出動車輛類型及數量、使用消防水源情況、使用滅火劑情況、使用滅火救援器材情況、損失情況、傷亡情況或其他圖表等;
P)值班信息應包括:調度員值班、戰訓值班、支隊值班等;
q) 統計信息應包括:火警報警次數、出動次數、出水次數、出動隊次、出動人數等,搶險救援的報警次數、出動次數、出動隊次、出動人數等,一般救助及勤務的報警次數、出動次數、出動隊次、出動人數等數據的日統計、月統計、季度統計和年統計;
r) 火災類型信息應包括:普通建筑火災、高層建筑火災、地下空間火災、油類火災、氣體火災、露天堆場火災、交通工具火災、一般性火災等;
s) 災害事故類型信息應包括:交通事故、倒塌事故及市政公用設施等故障事件、化學危險品泄漏災害事故、爆炸災害事故、自然災害(水災、風災、地震災害等)、事件等。
4.3.1 基本性能要求
火警調度機應滿足以下基本性能要求:
a) 應能與火警受理信息系統實現雙向數據通信,并定時向火警受理信息系統發送連機通信信號, 周期應不大于10s。
b) 能將火警中繼、座席、調度專線、普通中繼、內部電話的話務狀態及火警呼人主叫號碼實時發送到火警受理信息系統。應在本機開機和火警受理信息系統申請話務狀態發送時,將全部話務狀態發送到火警受理信息系統。
c) 應具有故障告警功能。當火警中繼發生故障時,應能發出故障告警,本機發出聲、光告警信號, 聲信號可手動消除,光信號在故障消除前應保留,并同時把故障信息發送到火警受理信息系統,故障消除時,應將故障消除信息發送到火警受理信息系統。
d) 應具有火警自動撥測功能,能定時自動火警電話,當測試失敗時,將測試失敗信號發送到火警受理信息系統,再次測試正常時,應發送測試成功信息。撥測周期應在5min~60min可調。
e) 當交換和火警調度合用本機,且業務分機電話大于16線時,話務臺與調度座席應分設?;鹁欣^和普通中繼應做到物理上相對獨立。
f) 火警中繼應采用被叫控制方式。火警中繼采用數字中繼時,回鈴音宜采用語音提示。
g) 應有與火警受理信息系統時鐘同步功能,接收到火警受理信息系統的時鐘同步信號后,應能自動調整本機時鐘;并能在開機時主動發出時鐘同步申請信號。
h) 應具有區別振鈴功能,火警呼入時座席電話鈴聲應明顯區別于其他電話呼入。
i) 應有追呼功能。在不占用實體話機的情況下,后臺進行呼叫,呼叫進程應通過通信接口實時發送到火警受理信息系統,并能隨時中止呼叫。
J)應能將某一應答中的火警中繼電話轉接到放音設備上,向主叫方播放語音,并可通過通信接口或調度話機操作中止放音,釋放該中繼。
k) 對于總容量大于80線的火警調度機,其公共設備如處理機、交換網絡、電源等應采用熱備份結 構,具有故障自動倒換功能。
l) 用戶線應能設置為專用熱線方式,用戶摘機應立即呼叫座席電話。采用用戶線作調度專線時, 宜采用專用熱線方式。
4.3.2 電話交換性能要求
火警調度機的電話交換性能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火警調度機的交換功能應滿足YD/T 954 —1998中5.3.1.15要求;
b) 火警調度機的接口及電氣特性應滿足YD/T 954—1998中5.1要求;
c) 火警調度機的進網方式應滿足YD/T 954—1998中5.2要求;
d) 火警調度機的信號方式應滿足YD/T 954—1998中5.4要求;
e) 火警調度機的鈴流和信號音應滿足YD/T 954—1998中5.5要求;
f) 火警調度機的網同步應滿足YD/T 954—1998中5.6要求;
g) 火警調度機的過壓過流保護應滿足YD/T 954—1998中5.7要求;
h) 火警調度機的可靠性指標應滿足YD/T 954—1998中5.8要求;
i) 火警調度機的大話務量測試應滿足YD/T 954—1998中5.9要求;
j) 火警調度機的傳輸特性應滿足YD/T 954—1998中5.10要求;
k) 火警調度機的No.7公共信道信號方式應滿足GF 001—9001的要求。
4.3.3 火警座席性能要求
火警調度機的火警座席性能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有座席電話就席和離席功能。通過數據通信接口或座席話機操作實現座席電話就席和離席。座席離席時,應不再向其進行呼叫分配。
b) 應能通過通信接口或座席話機操作實現應答、呼叫、組呼、轉接、強插、、保留等功能。
c) 應能通過數據通信接口和座席話機操作實現報警人、消防通信指揮中心調度員、消防站通信員之間的“三方通話”功能。
d) 容量大于16線(不含火警中繼)時,應有雙向會議功能,會議方數不小于8方,并能通過數據通信接口實現任一方的加入和拆除。
e) 容量大于40線(不含火警中繼)時,應有廣播會議功能。座席能組織單向廣播會議,座席發言, 參加方只能聽。支持的廣播會議方數應不小于16方,并能通過數據通信接口實現任一方的加入和拆除。
f) 應能由軟件設置選擇下列四種方式進行呼叫分配[座席數量小于4個時,4)不做要求],且座席應能選擇接聽任一呼入電話(無論該呼入是否配)。當有火警和普通電話同時呼入時,應優先分配、應答火警呼叫:
1) 全呼方式,當有呼入時,向所有座席分配呼叫,
2) 循環分配。按座席順序依次向各座席分配。
3) 順序分配。當座席空閑時總是向座席分配,座席占用時,則向下分配,依次類推。
4) 按話務量分配。按空閑時間最長的先分配。
g) 采用4.3.3f)中2)、3)、4)分配方式時,火警調度機應有超時應答轉移功能,某個座席超時限未予應答,應能自動將此呼叫優先轉移至其他空閑座席,同時對超時座席自動置為離席狀態,不再進行呼叫分配。
h) 應具有多種(至少4種)排隊類別并分別對應不同的座席組,按照不同的被叫號碼形成不同的呼人隊列,并在本座席組內按4.3.3f)要求向座席進行呼叫分配。座席組間應能對呼入電話進行轉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