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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為有力推動公共數據的高效利用與安全保障,為數字甘孜建設奠定堅實基礎,提升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助力甘孜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4月15日,甘孜州人民政府正式印發《甘孜州公共數據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據介紹,該《辦法》立足甘孜州實際情況制定,將對甘孜州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的收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等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公共數據安全管理發揮重要指導作用。
《辦法》明確,公共數據涵蓋政務數據與公共服務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視為私產或擅自增設條件規避統籌管理。政務數據由政務部門履職過程中收集產生,公共服務數據則是公共服務組織在提供服務時涉及公共利益的數據。公共數據管理遵循分類分級、統籌集約、依法采集等原則,旨在維護多領域安全,保護各方權益。
在數據管理職責分工上,州公共數據管理機構承擔著推動全州公共數據管理體系和平臺建設的重任,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公共數據管理工作。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負責本單位數據處理與安全管理,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網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與統籌協調工作。同時,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需建立數據官制度,明確內設機構與專人負責公共數據管理。
《辦法》對公共數據的收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應用以及安全管理等關鍵環節作出詳細規定。收集匯聚環節遵循合法、“一數一源”等原則,規范編碼與數據歸集方式;共享環節以共享為原則,明確共享屬性分類,規范申請與答復流程;開放環節同樣明確開放屬性分類,規定清單編制與申請答復要求;開發應用環節鼓勵創新,建立多元合作機制;安全管理環節遵循“誰提供、誰負責”等原則,健全多項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多種技術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此外,為保障《辦法》有效實施,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經費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信息化項目立項申報與竣工前需附或更新公共數據目錄。同時,建立完善監管體系與監督管理制度,開展評估工作,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違法利用公共數據的行為。
全文如下
甘孜州公共數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數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四川省數據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甘孜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甘孜州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收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等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公共數據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公共數據,包括政務數據和公共服務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視為私產或擅自增設條件規避統籌管理。政務數據,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政務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收集、產生的數據。公共服務數據,是指醫療、教育、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文化旅游、體育、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服務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數據。
第四條 公共數據管理應遵循分類分級、統籌集約、依法采集、按需共享、有序開放、合規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則,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保守國家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州公共數據管理機構按照國、省、州公共數據資源相關標準規范,推動全州公共數據管理體系和州公共數據管理平臺建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公共數據管理工作,開展公共數據登記,推進全州公共數據目錄編制、發布、更新和采集標準及規范制定等工作。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負責本單位公共數據處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網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第六條 州公共數據管理機構統籌建設州公共數據管理平臺,建立統一的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通道,并與省級平臺對接。政務部門和財政資金保障的公共服務組織按照互聯互通、共建共享的原則,依托州公共數據管理平臺開展數據共享開放等工作。
第七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建立數據官制度、明確負責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內設機構,并由數字化相關工作的分管負責人兼任首席數據官,明確專人兼任數據專員,具體負責本單位公共數據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共數據管理應當實行統一目錄、動態更新。
公共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對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編制的公共數據目錄進行審核、匯總,形成本級公共數據目錄,并通過州公共數據管理平臺發布。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遵循公共數據目錄應編盡編的原則,按照目錄編制規范要求,將本單位的公共數據全量編目,并通過州公共數據管理平臺報同級公共數據管理機構審核后發布。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管理服務職能發生變更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公共數據目錄,并經同級公共數據管理機構審核后發布。
第二章 公共數據收集與匯聚
第九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適度和“一數一源”原則,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和范圍收集公共數據,及時修正不符合標準規范的數據,確保數據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梢酝ㄟ^共享方式獲取的不得重復收集、多頭收集;不能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報同級公共數據管理機構審批同意后可通過采購等方式獲取,采購的數據應當納入公共數據目錄管理。
第十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對所采集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統一編碼。涉及自然人數據的,以公民身份號碼為主、其他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為輔作為唯一標識;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唯一標識。
第十一條 非涉密公共數據全量匯聚到州公共數據管理平臺;涉及個人隱私等敏感數據,采取脫敏措施后完成數據歸集;不予匯聚的,應當提供法律、法規依據。
第十二條 州公共數據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人口、法人單位、公共信用、電子證照、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基礎數據庫,推進政務服務、社會保障、醫療健康、生態環保、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國資監管等主題數據庫建設。
第三章 公共數據共享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依法使用其他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的公共數據,以及為其他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提供公共數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類??梢蕴峁┙o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的公共數據列入無條件共享類;可以提供給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或者僅能部分提供給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用于特定場景的公共數據列入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的公共數據列入不予共享類。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收集、產生的公共數據進行評估,科學合理確定共享屬性,并定期更新。列入有條件共享類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明確共享條件;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應當提供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未經同級公共數據管理機構審核,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不得將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變更為有條件共享類或不予共享類公共數據,不得將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變更為不予共享類公共數據。不予共享的公共數據經依法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脫敏脫密處理,或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可變更為無條件共享或者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
第十七條 州公共數據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編制全州公共數據共享責任清單,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負責制定本系統共享責任清單,通過州公共數據管理平臺提供共享服務。梳理共享責任清單時應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溝通對接,避免數據沖突、重復或遺漏。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優先使用已納入標準源目錄管理的公共數據,并遵循最少、夠用的原則,通過州公共數據管理平臺提出共享申請。
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申請,同級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核,審核結果自動同步至公共數據提供單位,申請單位自動取得數據使用授權。申請使用有條件共享類數據,申請單位應明確應用場景、需求依據、業務目標以及相關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并承諾其真實性、安全性、合規性,提供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可共享的及時共享,不可共享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發生爭議的由同級公共數據管理機構及時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 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使用單位應加強數據使用監管,建立使用日志,記錄使用時間、人員、目的等信息,定期審查數據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收集或者存儲本行業、本領域下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的,應當按需返還公共數據,滿足下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需求。州公共數據管理機構負責健全公共數據返還機制,依托州公共數據管理平臺搭建返還通道。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需要獲取尚未列入公共數據目錄管理的公共數據的,應當通過州公共數據管理平臺提交需求申請,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需求響應。同意并且能夠共享的,應當及時完成數據匯聚,并提供數據服務。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需要獲取跨層級、跨區域公共數據的,應當通過州公共數據管理平臺提出共享申請,由同級公共數據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協調獲取。
第四章 公共數據開放
第二十二條 公共數據開放,是指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向社會依法提供公共數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公共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不予開放三類,可開放類公共數據按照“公正、公平、便民、安全”原則無償開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開放以及開放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損害民事權益的公共數據,列入不予開放類;需要依法授權向特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放的公共數據,列入有條件開放類;其他公共數據列入無條件開放類。
第二十四條 未經同級公共數據管理機構審核,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不得將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變更為有條件開放類或不予開放類公共數據,不得將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變更為不予開放類公共數據。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經依法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脫敏、脫密處理,或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可變更為無條件開放或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
第二十五條 州公共數據管理機構根據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要求,組織編制全州公共數據開放責任清單。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編制本系統數據開放責任清單,按照數據安全和保密相關法律法規,對擬開放的數據進行安全保密審查、脫敏處理后,通過州公共數據管理平臺向社會開放,并根據公眾需要動態更新;定期評估開放數據的使用效果,及時調整數據開放策略,優化數據開放內容和方式。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通過州公共數據管理平臺直接獲取無條件開放公共數據。申請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應通過州公共數據管理平臺向提供單位提出申請,提供單位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可以開放的及時開放,不可開放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發生爭議的由同級公共數據管理機構協調解決。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暫未開放的公共數據的,可通過州公共數據開放平臺提出需求申請,經公共數據提供單位論證后按規定辦理。
第五章 公共數據開發利用
第二十八條 公共數據應用應當遵循合法合規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公共數據應當強化創新服務,激活數據要素潛能,推動數據高效應用,促進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發揮公共數據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第三十條 公共數據管理機構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多元化數據合作機制,引導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將行業和市場數據與開放的公共數據相結合,開發數據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一條 政務部門及公共服務組織應加強數據應用場景的創新,加快推進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數字化建設,提高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水平和管理服務效率。
第三十二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依規共享、開放其合法收集的自有數據、商業數據等非公共數據。
第三十三條 鼓勵通過規范的數據交易平臺進行公共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交易,促進數據合規高效、安全有序流通使用。數據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守信原則,依法依規開展數據交易、流通、合作等活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诠矓祿a生的成果數據,應合理確定知識產權歸屬。
第三十四條 州、縣(市)公共數據管理機構應當落實國家和省數據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公共數據運營授權機制和資產評估、登記結算、交易撮合、爭議解決、監測分析、交易監督等數據要素市場運營體系,規范數據交易行為。
第六章 公共數據安全
第三十五條 公共數據安全管理遵循“誰提供、誰負責,誰流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原則,落實公共數據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共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網信、保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加強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健全公共數據分類分級、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演練、安全審計、封存銷毀等制度,采取身份認證、訪問控制、數據加密、數據脫敏、數據溯源、數據備份、隱私計算等技術措施,提高公共數據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
第三十七條 公共數據管理機構、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編制并組織實施同級、本單位的數據安全規劃和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指導督促數據處理者及時對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整改;對數據收集、處理過程實施安全技術防護和重要系統、核心數據的容災備份及安全審計。
第三十八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可按照應對處置突發事件有關法律法規,在明確告知數據使用目的、范圍、方式和期限的基礎上,要求相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應對處置突發事件所必需的數據。由此獲取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使用期限屆滿后,及時采取刪除、封存、停止數據應用等方式妥善處理。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公共數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條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信息化項目的,應當在項目立項申報方案中附相關公共數據目錄。項目竣工前應當編制或更新公共數據目錄。
第四十一條 州公共數據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監管體系,對數據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定期評估數據領域的發展態勢和監管效果,及時調整監管政策和技術手段。
第四十二條 州公共數據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公共數據的收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等環節的全生命周期監督管理,定期通報公共數據匯聚、共享、開放、應用等情況,督促各環節責任主體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確保開放數據的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用性。
第四十三條 公共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對數據目錄的維護管理、數據采集與更新、數據共享、數據使用、數據質量、數據開發利用效果等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工作可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數據相關行業組織應建立健全行業規范,主動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從業者依法開展數據相關活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共數據管理機構、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或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投訴、舉報違法利用公共數據的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州數據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遇國、省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