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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驗申請與受理
1.ELISA檢驗申請單位確定檢驗項目,填寫《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申請表》一式兩份,檢驗機構和檢驗申請單位各持一份。
2.檢驗申請單位應提供足量、包裝完整、同一批號的樣品,同時提交產品說明書等檢驗所需資料,并對樣品和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檢驗申請單位按規定交納檢驗費用。
3.檢驗機構應對檢驗申請表、樣品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檢驗機構出具《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受理通知書》,一式兩份,檢驗機構和檢驗申請單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書應加蓋檢驗機構公章或檢驗章。
二、樣品檢驗
樣品檢驗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有效質量管理體系下進行,檢驗結果應科學、真實、準確。樣品檢驗原始記錄應真實、規范、完整,并按有關管理要求保存。留樣保存期限為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12個月。
三、檢驗報告出具
(一)檢驗機構受理樣品檢驗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規范,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二)檢驗報告一式四份,兩份交檢驗申請單位,兩份由檢驗機構保存(一份為副本,另一份存檔)。
(三)檢驗報告僅對送檢樣品負責,檢驗報告不得用于產品標簽、廣告、評優及商品宣傳等。
(四)檢驗申請單位憑《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受理通知書》領取檢驗報告。領取檢驗報告時,檢驗申請單位應在檢驗機構檢驗報告發放登記表上簽字。
(五)ELISA檢驗申請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應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產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2. 留樣在正常儲存過程中感官性狀發生改變的;
3. 已進行過異議申請的;
4. 逾期提出異議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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