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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德立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閱讀:7044發布時間:2019-9-3
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14)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公路車輛機械有限公司、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汽客汽車零部件(廈門)有限公司、北京世紀聯保消防新技術有限公司、北京生泰消防裝備有限公司、廈門金龍聯合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廈門金龍旅行車有限公司、東風商用車有限公司、河南少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國家客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鄭州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準起草人:周慧慈、趙軍奎、刁薇、董海斌、洪偉藝、梁榮、王玉峰、李偉、陳篤廉、郝守海、張鵬、朱紅巖、王紅海。
本標準發布。
客車滅火裝備配置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滅火裝備的術語和定義、客車上配置滅火裝備的基本要求、應用要求和其他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M2和M3類客車、校車(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不適用于電動汽車上D類火災隱患處(如鋰離子電池)的滅火裝備配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066.2 干粉滅火劑 第2部分 ABC干粉滅火劑
GB 4351.1-2005 手提式滅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13094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T 15089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T 19596-2004 電動汽車術語
GB 30678 客車用安全標志和信息符號
GB 50140-2005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A 578 超細干粉滅火劑
GA 602 干粉滅火裝置
3 術語和定義
GB 4066.2、GB 13094、GB/T 15089、GB/T 19596-2004、GA 578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4351.1-2005和GB 50140-2005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滅火裝備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裝有滅火劑并能驅動滅火劑實施滅火的裝備。
3.2
手提式滅火器 portable extinguisher
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裝的滅火劑噴出以撲救火災,并可手提移動的滅火器具。
[GB 4351.1-2005,定義3.1]
3.3
超細干粉滅火裝置super fine 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以超細干粉滅火劑作為主要滅火介質,固定安裝在保護區域(或保護對象附近)并能通過自動探測啟動和(或)控制裝置手動啟動的滅火裝置。
3.4
A類火災 class A fire
固體物質火災。這種物質通常具有有機物性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余燼。
3.5
B類火災 class B fire
液體或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
3.6
C類火災 class C fire
氣體火災。
3.7
D類火災 class D fire
金屬火災。
3.8
E類火災 class E fire
帶電火災。物體帶電燃燒的火災。
3.9
滅火級別 fire rating
表示滅火器能夠撲滅不同種類火災的效能,由表示滅火效能的數字和表示火災種類的字母組成。
[GB 50140-2005, 定義2.1.4]
3.10
全淹沒滅火 total floodingextinguishing
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保護區噴射一定濃度的滅火劑,并使其均勻地充滿整個保護區的滅火方式。
3.11
局部應用滅火 local applicationextinguishing
向保護對象直接噴射滅火劑,并持續一定時間的滅火方式。
3.12
客艙 passenger and crew compartment
供乘員使用的區域,即駕駛區和乘客區的總稱。
3.13
高電壓設備艙 high voltage equipment compartment
電動汽車上供放置電控單元的空間。
3.14
蓄電池艙 batter compartment
車輛上供放置為非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的獨立空間。
4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車輛上配置的滅火裝備應為符合國家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的車用型產品。
4.1.2 車輛上配置的滅火裝備應能撲救A類火災、B類火災、C類火災和E類火災。
4.1.3 車輛上配置的滅火裝備的滅火劑不應腐蝕車輛上的零部件。
4.1.4 若選用充裝其他類型滅火劑的滅火裝備,其裝車滅火效能,應不低于4.2和4.3中規定的滅火裝備產品所具有的裝車滅火效能,并應保證安全、穩定、可靠。
4.2 手提式滅火器的應用要求
4.2.1 規格、數量和位置
客艙內應配置手提式滅火器(以下簡稱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為符合GB 4066.2規定的ABC干粉滅火劑。M2和M3類客車的客艙內應按表1的規定選用滅火器的規格,并按表1規定確定滅火器的數量和位置。校車的駕駛員附近應配置1具不少于2kg重的ABC干粉滅火器。校車的至少一個照管人員附近,應配置1具不少于2kg重的ABC干粉滅火器。
4.2.2 安裝和標識
4.2.2.1 客艙內滅火器頂部距其正下方地板高度不應大于1.5m。滅火器及其支架不應突入通道、乘客門引道和應急門引道,不得影響應急窗的通過性。
4.2.2.2 滅火器應穩固安裝,在車輛運行中不應出現傾倒、跌落等現象。
4.2.2.3 滅火器應取用方便,應不借助任何工具能完成取用動作。
4.2.2.4 滅火器的位置應明顯易見,不得因活動部件的位置變動影響其可見性。否則,應在滅火器的附近設置相應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30678的規定,且應易見,不應被活動部件遮蔽。
4.3 超細干粉滅火裝置的應用要求
4.3.1 類型和功能
4.3.1.1 一般要求
4.3.1.1.1車輛上配置的超細干粉滅火裝置(以下簡稱“滅火裝置”)應為符合GA 602規定的發動機艙滅火裝置,且滅火裝置充裝的超細干粉滅火劑應為符合GA578規定的ABC超細干粉滅火劑。滅火裝置的啟動方式應為自動啟動與手動啟動并存(以下簡稱“手自一體”)。
4.3.1.1.2整車通電情況下,滅火裝置自動啟動時,應能通過聲覺信號向駕駛員報警。
4.3.1.1.3滅火裝置在任何狀況下啟動都不應對人員產生潛在的安全隱患。
4.3.1.1.4滅火裝置的線束應符合GB 7258的規定。
4.3.1.2 手自一體滅火裝置的附加要求
4.3.1.2.1手動啟動功能和自動啟動功能應相互獨立,兩種功能的實現順序應不受限制。
4.3.1.2.2手動啟動系統應具有封閉回路,整車通電情況下,當手動啟動功能處于非正常狀態時應向駕駛員發出連續的聲覺或視覺報警信號。
4.3.1.2.3在發動機工作或停止狀態下,滅火裝置均應能實現手動啟動。
4.3.1.2.4在發動機工作或停止狀態下,滅火裝置均應能實現自動啟動。
4.3.1.2.5在斷開整車及蓄電池電源狀態下,滅火裝置應能實現自動啟動功能。
4.3.2 配置滅火裝置的位置及應用的滅火方式和滅火劑量
4.3.2.1 車輛應在發動機艙配置滅火裝置。若蓄電池艙、燃油(或燃氣)加熱器艙及電渦流緩速器安裝部位未設置溫度報警系統,則應配置滅火裝置。
注:若蓄電池位于發動機艙,則視為發動機艙的一個部件。若蓄電池不位于艙體內,則認為不存在蓄電池艙。
4.3.2.2 車輛上各保護區域(或保護對象)應用的滅火方式應符合表2的規定,滅火劑量由滅火裝置生產商和客車整車生產商根據安裝位置等因素共同協商確定,并應符合表2的規定。
4.3.3 安裝
4.3.3.1 滅火裝置的安裝方式應符合生產商的相關要求。安裝在發動機艙內的滅火裝置,滅火劑噴射范圍應能保護發動機艙內至少兩處具有火隱患的位置(優先按增壓器、發電機、高壓燃油泵及油管、排氣管的順序)。
4.3.3.2 滅火裝置的報警信號裝置和手動啟動開關應布置在駕駛員正常駕駛時的易見區域內。手動啟動開關應為紅色、處于方便操作的位置,并應設有防止人員誤操作的保護措施。
4.3.3.3 滅火裝置應安裝穩固,在車輛運行和滅火劑噴射過程中,滅火裝置及部件不得脫落。貯壓式超細干粉滅火裝置的滅火劑容器應安裝在與其相適應的環境中,不應安裝在發動機艙中。
4.4 其它要求
4.4.1 車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上應注明滅火裝備的使用方法和檢查方法等。滅火裝置生產商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應注明滅火裝置的檢查方法和更換周期等。
4.4.2 同一輛車上配置的滅火器的操作方法應相同。
4.4.3 滅火裝備應作為車輛的日常例行檢查項目并定期更換。手提式滅火器的滅火劑更換周期應不超過2年,滅火裝置的更換周期應按滅火裝置生產商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1 標準實施的過渡期要求
5.1除5.2中規定的車型和部位外,其余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開始對新生產產品實施。
5.2 B級車中發動機前置且位于前風擋玻璃之后的車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的第13個月開始,新生產產品開始執行對發動機艙配置滅火裝置的相關要求。
商鋪:http://www.zvwid.cn/st189225/
主營產品:火災探測報警裝置系統、煙霧報警裝置系統、火災預警及自動滅火裝置系統、車載艙溫報警裝置、儲能裝置火災探測報警裝置、天然氣泄漏及溫度報警
智慧城市網 設計制作,未經允許翻錄必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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