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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BOT項目系統風險的來源
BOT模式雖然是通過引入競爭,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但由于種種原因,BOT項目的實施存在諸多潛在風險,這就要求在簽訂特許經營權合同時需盡量周密考慮, 規避目前的法律障礙和其他風險。污水處理BOT項目系統風險的來源除了技術設計因素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把污水處理基礎設施投資當包袱甩掉、將引資作為政績考核標準的思想, 不顧自身監管能力和地方經濟能力的限制, BOT項目匆忙上馬而形成,因此具有相當的盲目性;在實際的運行中,由于雙方對BOT的誤解和曲解,BOT的優勢被夸大;BOT項目合同中的關鍵條款缺乏明確的界定和清晰的描述。
污水處理BOT項目合同談判常見的要點提示
1.簽約主體是否具有足夠的合法性
BOT合同簽約時,首先應審查該政府部門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權限。特許合同的特性是政府通過授予投資人特許經營權以獲得投資,因此,合同甲方應該是有權力做出該*的政府部門。在簽訂特許協議時,應認真審查簽約的政府部門是否有政府的合法*。
2.項目的立項審批情況
投資人投資一個項目時,需要考察發起項目的政府部門是否履行了完備的政府審批程序,也就是項目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同時,需要考察簽約部門是否具備協調協議中可能涉及的其他政府部門職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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