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方位燈 GB27899-2011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消防員方位燈 Firemen’s directional light
GB 27899-2011 2011-12-30發布 2012-06-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 發布
本標準第5章、第7章和8.1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編寫。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員防護裝備分技術委員會(SAC/TC 113/SC 12)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沈堅敏、史興堂、吳赟、李睿堃、張燕、周志忠。
本標準為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員方位燈的木語和定義、型號及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 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消防員使用的方位燈(以下簡稱方位燈)。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適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423.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
GB/T 2423.2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
GB/T 2423.3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Cab:恒定濕熱試驗
GB/T 2423.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a和導測:沖擊
GB/T 2423.10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振動(正弦)
GB 3836.1 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
GB 4208—20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員方位燈 firemen’s directional light
消防員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佩帶的,具有發光指示方位功能的信號裝置。
3.2
閃光頻率 flash frequency
方位燈發光器件單位時間內閃爍的次數。
3.3
連續工作時間 continuous working time
方位燈常亮或閃光狀態下的工作時間。
4 型號及基本參數
4.1 型號
方位燈產品型號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4.2 方位燈類別代號
方位燈類別代號見表1。
示例:RFWI-S/A表示A型閃光型消防員方位燈。
4.3 基本參數
方位燈的基本參數如下:
a) 工作環境溫度為-25℃?70℃;
b) 工作環境相對濕度為30%?85%;
c) 供電電源應采用可充電電池,并應設置電池充放電保護電路。
5 技術要求
5.1 外觀與裝配質量
5.1.1 方位燈表面應無明顯劃傷、污損、裂痕、毛剌等缺陷。標志應清晰、正確、齊全。
5.1.2 方位燈裝配應完整,緊固部位應無松動、損傷、錯位、毛剌等缺陷。佩帶裝置應靈活可靠。
5.2 發光亮度
方位燈發光亮度應不小于300cd/m²。
5.3 閃光頻率
閃光型方位燈閃光頻率應為1Hz?2Hz。
5.4 連續工作時間
閃光型方位燈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小于100h,常亮型方位燈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小于20h。
5.5 質量
方位燈的質量應不大于150g。
5.6 絕緣電阻
方位燈殼體和帶電端子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千50Ω,經濕熱試驗后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10M?。
5.7 耐壓性能
方位燈應能耐受頻率為50Hz±0.5Hz、電壓500V±50V,歷時60s士5s的耐壓性能試驗。試驗期間,不應發生表面飛弧和擊穿現象。試驗后,方位燈應能正常工作。
5.8 外殼防護性能
方位燈的外殼防護性能應符合GB 4208—200S規定的IP 65的要求。
5.9 耐氣候環境性能
方位燈應能耐受表2所規定的氣候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每項試驗后,方位燈應能正常工作。
5.10 耐機械環境性能
方位燈應能耐受表3所規定的機械環境條件下的試驗。每項試驗后,方位燈不應有機械損傷和緊固件松動現象,且能正常工作。
5.11 抗跌落性能
方位燈應能承受6.12規定的跌落試驗。試驗后,方位燈不得發生零部件松動、損壞的現象,且能正常工作。
5.12 防爆性能
方位燈的防爆性能應符合GB 3836.1的規定。
5.13 模擬煙霧環境方位指示性能
在濃煙環境中,應可指示方位燈的方位。
6 試驗方法
6.1 外觀與裝配質量檢查
目測檢查。
6.2 發光亮度測量
方位燈發光亮度測試點的分布按圖1要求,用精度不低于±5%的亮度測量儀在方位燈發光面5m遠處測量。
6.3 閃光頻率測量
打開開關使方位燈工作。用精度不低于0.1s的秒表記錄20s時間內方位燈發光器件閃爍次數,計算閃光頻率。
6.4 連續工作時間試驗
打開開關使方位燈工作,同時用鐘表開始計時,直到方位燈熄滅時停止記時并讀取時間。
6.5 質量測量
用精度不低于1g的電子稱測量方位燈質量。
6.6 絕緣電阻試驗
用精度不低于±5%的絕緣電阻測量儀在500V直流電壓下測量方位燈殼體和帶電端子之間的絕緣電阻。
6.7 耐壓性能試驗
用精度不低于±10%耐壓試驗裝置在方位燈外部帶電端子與殼體之間施加頻率為50Hz±5Hz、電壓500V±50V的交流電壓,持續60s±5s。
6.8 外売防護性能試驗
按GB 4208—2008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6.9 耐氣候環境性能試驗
6.9.1 離溫試驗
將方位燈放入高溫試驗箱中,使其處于通電狀態,將溫度設定為70℃±2℃,保持2h,試驗按GB/T 2423.2的規定進行。
6.9.2 低溫試驗
將方位燈放入低溫試驗箱中,使其處于通電狀態,將溫度設定為-25℃±2℃,保持2h,試驗按GB/T 2423.1的規定進行。
6.9.3 恒定濕熱試驗
將方位燈放入恒定濕熱試驗箱中,使其處于通電狀態。調節溫度到40℃±2℃,溫度穩定后,再調節試驗箱的相對濕度至82%?85%,保持2h。試驗按GB/T 2423.3的規定進行。
6.10 耐振動性能試驗
將方位燈固定在振動臺上,按5.10中振動(正弦)試驗條件及GB/T 2423.10的規定進行。
6.11 耐沖擊性能試驗
將方位燈固定在沖擊臺上,按5.10中沖擊試驗條件及GB/T 2423.5的規定進行。
6.12 抗跌落性能試驗
方位燈從2m的髙度跌落到混凝土地面上,每只樣品試驗3次。
6.13 防爆性能試驗
方位燈防爆性能試驗應符合GB 3836.1的規定。
6.14 模擬煙霧環境方位指示性能試驗
試驗室面積應不小于3m×4m。使用舞臺發煙器發煙,煙氣濃度以1m內肉眼無法識別物體為準,在試驗室肉使方位燈處于工作狀態,在距離方位燈3m遠處觀察方位燈方位。
7 檢驗規則
7.1 型式檢驗
7.1.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制定型;
b) 投產后產品結構、主要部件、生產工藝等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投產后連續生產滿三年;
d)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差異較大時;
f )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
g)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7.1.2 型式檢驗項目按第5章和8.1的規定。
7.1.3 型式檢驗的樣本數為3臺。
7.1.4 型式檢驗的試驗順序按表4的規定。
7.1.5 型式檢驗項目的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的規定,方為合格。
7.2 出廠檢驗
7.2.1 每臺方位燈均應經出廠檢驗。
7.2.2 出廠檢驗的項目按5.1、5.2、5.3、5.6的規定進行。
7.2.3 出廠檢驗所檢項目的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的規定,方為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方位燈應有清晰耐久的標志,包括以下內容:
a) 產品型號和名稱;
b) 生產廠名;
c) 生產日期;
d) 防爆標志。
8.2 包裝
8.2.1 方位燈的包裝圖示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8.2.2 方位燈出廠時應予裝箱,并有防潮、防塵措施。
8.2.3 包裝箱外壁應有明顯、耐久的文字標志,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生產廠名;
b) 產品型號和名稱;
c) 生產日期;
d) 向上、怕濕、小心輕放等文字或符號。
8.2.4 隨同產品提供的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產品合格證;
b) 產品使用說明書。
8.3 運輸
方位燈在運輸過程中應有防雨雪侵襲的措施,應避免重壓和碰撞。
8.4 貯存
方位燈應存放于通風、干燥及無有害氣體的倉庫內,不應與具有腐燭性的化學品一同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