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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企業關注】近日,福建省財政廳會同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印發《福建省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獎補資金管理細則》(以下簡稱《資金管理細則》),相關規定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4年,通過競爭性評審,福建省申報的公路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入圍中央試點,成為全國首批八個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試點省份之一,3年最高可獲得中央補助10億元。《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支持引導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的通知》(財建〔2024〕96號)明確要求,福建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資金管理細則,明確細化安排資金的程序、標準、投入方式等,規范資金用途和撥付流程等。
二、政策依據
《資金管理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支持引導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的通知》(財建〔2024〕96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規劃〔2024〕28號)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福建省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管理辦法》制定。
三、主要內容
《資金管理細則》共五章二十八條,對部門職責、使用范圍和補助標準、資金下達使用管理、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等方面分別作了相應規定。
(一)關于部門職責。福建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開展項目預算績效管理。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統籌推進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工作,會同福建省財政廳按照交辦規劃〔2024〕28號文件做好項目全過程績效管理等工作。項目實施主體可結合實際,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各自制定中央獎補資金實施方案,規范資金用途與撥付流程,細化明確各類項目的補助標準,負責資金安排使用、動態跟蹤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二)關于補助標準。獎補資金用于支持已納入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批復的福建省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實施方案中的核定投資項目。單個項目的中央獎補資金額度不超過其核定投資額的75%,省級補助資金不超過其核定投資額的40%;省本級單個項目的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合計不超過項目實際總投資,地市單個項目的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合計不超過項目實際總投資的80%。
(三)關于分配下達。各實施主體要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匯總提出中央獎補資金需求方案報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結合年度任務進展、重點績效指標完成等情況,統籌提出中央獎補資金分配方案。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將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福建省財政廳審核,由福建省財政廳會同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將中央獎補資金下達實施主體,同時抄送財政部福建監管局。
(四)關于績效管理。一是實施主體自評。各實施主體組織開展自評價工作,自評價每年開展一次,形成評價報告,在國家要求上報截止時間前15個工作日報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福建省財政廳。二是省級評價。結合各實施主體上報材料,福建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福建省財政廳開展核查,進一步完善省級評價報告,按要求及時上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
全文如下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獎補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
閩財規〔2024〕49號
各設區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交通與建設局,省高速集團,省公路中心、省運輸中心、省交通保障中心、省交通通信與應急中心: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福建省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獎補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支持引導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的通知》(財建〔2024〕96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規劃〔2024〕28號)等有關規定要求,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制定《福建省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獎補資金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12月27日
福建省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
轉型升級項目獎補資金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福建省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獎補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支持引導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的通知》(財建〔2024〕96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規劃〔2024〕28號)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福建省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獎補資金(以下簡稱中央獎補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支持福建省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的獎補資金。
3年實施期內(2024—2026年),中央獎補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0億元,實施第一年按4億元予以補助,用于啟動相關工作,后續年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予以獎勵。原則上實施期內進行三次年度績效評價,每年對上一年度執行情況進行評價,作為年度獎勵資金預算下達的依據。
第三條 中央獎補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按照“突出事權、保障重點、注重績效、各司其職”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開展項目預算績效管理;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統籌推進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工作,會同省財政廳按照交辦規劃〔2024〕28號文件做好項目全過程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項目管理辦法》明確的實施主體可結合實際,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各自制定中央獎補資金實施方案,規范資金用途與撥付流程,細化明確各類項目的補助標準,負責資金安排使用、動態跟蹤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中央獎補資金實施期限依據國家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政策期限確定。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補助標準
第六條 中央獎補資金用于支持已納入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批復的福建省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中的核定投資項目,主要用于示范通道及網絡的智慧擴容、安全增效、產業融合、體制機制創新等。
第七條 中央獎補資金的分配按項目實施主體為單位,統籌考慮各實施主體的建設任務、資金來源、發展實力等因素,主要考慮以下原則:
(一)對完成績效作重要貢獻、資金籌集能力較強的實施主體,適當予以支持;
(二)對交通基礎設施監測預警、數字底座、省級平臺等重點示范建設任務,以及以公益性為主、服務國家戰略的建設任務,加大傾斜支持力度;
(三)與交通基礎設施新改建工程同步開展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原則上按既有渠道和方式安排資金,不予安排獎補資金;
(四)符合數字化轉型升級要求的在建項目(特指已獲得立項批復,且未完成交工驗收的項目),未享受過中央補助資金的,且該類項目在省級實施方案明確的實施期內的投資,按規定予以獎補。
第八條 全省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的中央獎補資金總額,財政部按照不超過核定總投資的40%安排。省級結合實施主體資金需求等情況,將中央獎補資金統籌分配各實施主體。各實施主體在省級分配的中央獎補資金額度內,細化單個項目的中央獎補資金額度。單個項目的中央獎補資金額度不超過其核定投資額的75%。
第九條 全省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單個項目的省級補助資金,不超過其核定投資額的40%。
第十條 省本級單個項目的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合計不超過項目實際總投資。地市單個項目的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合計不超過項目實際總投資的80%。
第十一條 中央和省級獎補資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和征地拆遷;
(二)傳統土建工程、樓堂館所建設等不符合數字化轉型支持方向的建設內容;
(三)車載終端設備更新;
(四)不符合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支持范圍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按要求完成相關前期手續的;
(二)已享受過中央預算內資金、車購稅資金等其他中央資金補助的;
(三)申報項目涉及弄虛作假的。
第十三條 中央和省級獎補資金按照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核定標準實施,項目實施過程中超過核定投資額的費用不予獎補。
第三章 資金下達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各實施主體要根據《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匯總提出中央獎補資金需求方案報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結合年度任務進展、重點績效指標完成等情況,統籌提出中央獎補資金分配方案。
省交通運輸廳將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廳審核,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將中央獎補資金下達實施主體,同時抄送財政部福建監管局。
第十五條 省級獎補資金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各實施主體收到中央和省級獎補資金后,按規定及時向承建單位支付建設資金,并將有關情況報省級機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各實施主體在依法合規、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實加快支出進度,盡早形成實物工作量,推動工作任務清單完成情況。
第十八條 項目年度支出計劃因重大政策調整、項目實施條件等因素影響進行調整的,經各實施主體審核并報省級機制辦公室按程序予以調整。對不能完成既定目標的項目,應及時報告情況及原因,經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同意后可按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中央和省級獎補資金的撥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預算公開有關規定。資金的結轉結余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按照財建〔2024〕96號、交辦規劃〔2024〕28號文件關于績效評價的有關規定,以及《實施方案》確定的年度建設任務、績效目標等,按年度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有關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一)實施主體自評。各實施主體組織開展自評價工作,自評價每年開展一次,形成評價報告,在國家要求上報截止時間前15個工作日報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
(二)省級評價。結合各實施主體上報材料,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開展核查,進一步完善省級評價報告,按要求及時上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突出績效導向,強化評價結果應用。省交通運輸廳和省財政廳結合年度績效評價,對建設進度滯后、績效目標完成差的項目,適當調減獎補資金分配額度或不予安排后續獎補資金,直至收回。
第二十二條 實施主體及項目具體承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各類項目需按照批復文件中明確的有關技術要求建設運營。在建設過程中,應加強管理,落實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措施,確保項目工程質量安全;加強網絡
安全防護,落實數字安全措施,確保數據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實施主體不得擅自對項目方案作較大變更,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獎補資金。項目方案實施過程中涉及增加投資金額、降低績效目標、改變實施范圍以及其他重大變化的,經各實施主體審核并報省級機制辦公室按程序予以調整。
第二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對項目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穿透監管,出現重大問題應及時會同省財政廳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并督促整改或改進。各實施主體每季度按要求向省級機制辦公室報送工作考核指標完成進展、重點項目進展、資金規范使用監管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各實施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采取日常監管、隨機抽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加強對中央和省級獎補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條 中央和省級獎補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偽造、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規〔2024〕37號)中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的補助規定,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