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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企業關注】8月27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正式印發《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應用試點管理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該《規定》是廣州市首部規范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將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聚焦產業需求堵點,創新性提出“全量審核、增量備案”的地圖審核制度;同時聚焦地圖服務體系建設,創新共建共享應用模式。
推動智能網聯產業安全高質量發展
近年來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迅猛,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的測試、應用活動頻繁,作為高精度地圖試點開展先行先試和示范應用的工作。為積極推進“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試行高精度地圖面向智能網聯汽車使用”的創新試點工作任務,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結合廣州實際制定了《規定》。
《規定》所指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是指由各類交通環境設施要素的位置、屬性和語義信息構成的,用于支撐輔助駕駛、自動駕駛、車路智能協同、智慧交通精細化管理以及相關測試與應用等活動的必要地理信息數據集,不含車流、行人、交通信號等動態感知數據。
《規定》是依法行政、履職盡責的必要依據,是落實高精度地圖試點“促發展,守底線”的工作要求,是推動智能網聯產業安全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
《規定》面向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的應用需求,在確保地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聚焦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產業發展中的需求堵點,以依法依規、安全可控、先行先試為原則,圍繞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數據采集與制作、存儲傳輸、地圖審核、地圖服務和數據安全等重點環節創新先試,同步健全完善相關服務與監管措施,探索完善支持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的基礎地圖管理服務體系,逐步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安全應用技術路徑和示范模式。
創新地圖審核制度 “全量審核、增量備案”
《規定》聚焦產業需求堵點,創新地圖審核制度。創新性提出了“全量審核、增量備案”的地圖審核制度,即首次地圖送審,采用全量地圖審核的方式,核發的審圖號有效期2年。針對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更新頻繁的特點,對已經取得審圖號且增量內容未超出審查技術要求的,允許有關測繪資質單位每六個月通過“地圖備案”的方式延續審圖號的有效性。與此同時,以信息化輔助快速審圖,針對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的數據格式和內容屬性,通過建立快速審圖技術體系,輔助實現即送即審。
《規定》聚焦地圖服務體系建設,創新共建共享應用模式。推動標準制定,通過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標準制定,為規范數據、技術、產品等做好標準化基礎支撐工作。推動標準化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鼓勵產業技術交流,探索眾源采集與共建共享的應用模式。
《規定》聚焦地理信息安全底線,創新全流程監管機制。立足數據,加強全數據流管理。跟蹤數據采集、存儲、傳輸、加工、使用、提供的各環節,確保取得相應測繪資質依法采集,數據安全儲存于境內
服務器,做好地圖內容安全審校,交付應用或者公開使用前依法報送地圖審核,鼓勵安全保密技術創新。
立足應用,把控全應用周期。針對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生產與應用活動潛在的地理信息安全隱患,通過制定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保密自查,落實主體安全責任,維護地理信息數據安全。
立足營商環境,建立信息互通、協同監管機制,實現跨級跨部門高效協同,構建權責明確、容錯糾錯、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市場環境。
具體如下: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應用試點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穗規劃資源規字〔2024〕6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服務與管理,助力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我局制定了《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應用試點管理規定(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反映。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4年8月24日
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基礎
地圖應用試點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的管理,確保地理信息數據安全,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地圖管理條例》《廣東省測繪條例》《廣州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相關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存儲、傳輸、加工、使用和提供等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安全可控、先行先試的原則。
第四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監督和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工作。
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是指由各類交通環境設施要素的位置、屬性和語義信息構成的,用于支撐輔助駕駛、自動駕駛、車路智能協同、智慧交通精細化管理以及相關測試與應用等活動的必要地理信息數據集,不含車流、行人、交通信號等動態感知數據。
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主要包括高精度地圖和高級輔助駕駛地圖。
第六條 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有關單位指涉及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相關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存儲、傳輸、加工、使用和提供的所有單位,包括測繪資質單位、車企、服務商及智能駕駛軟件提供商等。
僅獲得輔助駕駛等服務的智能網聯汽車駕乘人員和各類車載
傳感器以及汽車的制造、集成、銷售人員不屬于有關測繪活動的行為人。
第七條 在汽車運行、服務和道路測試過程中,安裝或者集成了衛星導航定位接收模塊、慣性測量單元、攝像頭、激光雷達及毫米波雷達等傳感器設備,對車輛及周邊道路設施空間坐標、影像、點云及其屬性等測繪地理信息進行采集、存儲、傳輸、加工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有關單位,應當遵守測繪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屬于內資企業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或者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相應的測繪活動;
(二)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相應的測繪活動。
涉及個人信息處理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誠信的原則。
第八條 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不得表達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敏感的地理信息。
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建立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內容安全審校制度,對可能涉密或者敏感的地理信息數據進行審查把關和過濾處理。
第九條 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有關單位應當將生產、存儲或者傳輸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地理信息數據安全;未依法履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和對外提供審批程序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數據,不得向境外傳輸。
第十條 測繪資質單位可以采用符合國家安全要求和標準的商用密碼,采用具有安全保護措施的網絡通道傳輸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數據。支持基于身份認證、脫密脫敏、加密及權限控制等安全監管技術的研究成果,在試點內進行測試與驗證,保障面向多元應用場景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安全應用。
第十一條 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有關單位應當落實主體安全責任,維護地理信息數據安全,應當制定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可以組織專家開展應急處置預案評估論證。
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在安全的保密防護設施條件下生產和使用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定期開展安全保密自查,保護數據免受篡改、破壞、泄露、丟失、轉移或者被非法獲取、非法利用。
第十二條 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在交付應用或者公開使用前,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采用國家認定的保密處理技術進行保密處理,并向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地圖審核。未依法取得審圖號的,不得交付應用或者公開使用。
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審圖號有效期為兩年。審圖號到期,應當重新送審。審核通過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應當按照測繪地理信息數據成果相關規定存儲和使用。
第十三條 已經取得審圖號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道路范圍變化超出有關地圖審查要求、采集要素類別有新增或者數據結構、格式發生轉換的,應當按照地圖審核的有關規定重新報送審核;無以上情況的,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開展增量內容自查,每六個月向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備案材料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完成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成果,其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測繪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一)屬于政府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成果,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二)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成果,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保密、密碼、網信和國家安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深化商用密碼應用,強化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在智能網聯汽車行業應用的全流程監管,加強對涉及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有關單位落實保密管理制度、保密防護設施、網絡和數據安全防范措施等安全保密要求的指導、檢查和監督,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和過程監督,構建權責明確、容錯糾錯、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市場環境。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鼓勵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支持不同技術路線、多元應用場景下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測試驗證,推動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的先行先試和示范應用,促進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用信息化方式提高輔助管理的技術能力,針對眾源采集更新、數據安全傳輸、云服務模式、增量地圖快速審查等環節,加強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監督管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八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本市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標準制定。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標準化智能網聯汽車基礎地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建立眾源更新與共建共享的應用模式。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