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機支付的定義
手機支付是指買賣雙方為了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通過手機終端和移動通信網絡進行資金轉移的商業行為。根據支付手段及類型的不同,分為遠程支付及現場支付兩大類,前者屬于移動互聯網的范疇,而后者屬于物聯網的范疇,手機支付正是將這兩大范疇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了新的應用。
RFID手機支付的價值鏈zui長、技術實現zui復雜。它貫穿了移動通信和金融支付領域的所有環節,囊括了SIM/UIM卡通信鑒權、智能卡技術、手機終端、POS機具、金融發卡系統、商戶收單系統、資金賬戶系統、短信/BIP等領域。作為傳統的SIM/UIM卡的發行者及擁有者,移動業務運營商必然會更為深入地參與到手機支付業務中,而支付應用的邏輯控制、安全機制全部集成到SIM/UIM卡上,SIM/UIM卡成為整個移動支付的核心,這將使電信運營商成為業務的主導者與推動者。
2.手機支付商業模式分析
縱觀國內外的支付市場,目前手機支付的商業模式主要有3種:以運營商為中心、以金融機構為中心和以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為中心。
2.1以運營商為主體的運營模式
移動運營商以用戶的手機話費賬戶或專門的小額賬戶作為手機支付賬戶,用戶所發生的手機支付交易費用全部從用戶的賬戶中扣減。該模式的典型例子是NTTDocomo推廣的i-modeFelica手機電子錢包服務,在IC卡中安裝了電子貨幣交易軟件,用戶擁有一個電子賬戶,可以購買電子貨幣進行充值。進行交易時費用直接從用戶的電子賬戶中扣除,整個支付過程無需金融機構參與。這種模式的特點是移動運營商直接與用戶,不需要金融機構參與,技術成本較低。問題在于移動運營商參與金融交易,需要承擔部分金融機構的責任和風險,如果沒有經營資質,將與國家的金融政策發生抵觸。
運營商的劣勢如下。
●必須與金融機構合作,以使用銀行賬戶。與金融機構既有合作又存在競爭關系,而由于運營商的實力以及在金融行業的發展潛力,容易引起金融機構的顧慮而影響合作。
●電子支付業務并不是運營商的核心業務,并且電子支付業務的運營模式與傳統電信業務的運營模式差別較大,運營商對電子支付業務的運營能力可能比不上第三方支付公司。
●目前基于互聯網的支付是電子支付的主要渠道,由于互聯網的開放性,運營商的網絡優勢并不能發揮出來,因此在其他支付渠道沒有大規模應用和推廣之前,運營商難以取得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明顯優勢。
2.2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運營模式
在這種模式中,金融機構通過與移動運營商搭建專線等通信線路,自建計費與認證系統,將用戶手機卡更換為具備支付功能的手機卡。金融機構需要為通過自己渠道的運營商的用戶更換手機卡,并在手機卡中下載自有的安全交易憑證。用戶在手機上可以直接登錄所在金融機構的賬戶,進行手機支付交易,或者在金融機構布設的POS終端上直接進行現場支付消費。該模式產生的費用主要有3部分:
一是數據流量費用及SIM卡空間租用費用,由運營商收取;二是賬戶業務費用,由金融機構收取;三是支付業務服務費用,由銀行、運營商、支付平臺分成。該模式的特點是各個銀行能夠通過本行渠道為運營商的用戶提供手機支付服務,渠道成本較高,且賬戶服務范圍一般本行商戶范圍;運營商僅僅負責提供信息通道,在制卡階段與金融機構一起定義符合手機支付要求的卡片技術規范,并不參與支付過程。金融機構運營電子支付業務也有相對的劣勢,表現在電子支付業務目前并不是銀行的核心業務,商業銀行目前的主要盈利點還是在存貸、投資類業務;而電子支付業務需要跟大量商戶的系統對接,存在大量管理、維護等運維工作;此外金融機構提供的電子支付渠道也有待進一步完善,單靠商業銀行提供的營業網點不能滿足大量的支付業務需求。
2.3以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為主體的運營模式
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自己拓展用戶,與銀行及移動運營商協商合作,提供手機支付業務。目前,該模式zui成功的案例是瑞典的PayBox公司在歐洲推出的手機支付系統。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的收益主要來自兩個部分:一是向運營商、銀行和商戶收取設備和技術使用許可費用;二是與移動運營商以及銀行就用戶業務使用費進行分成。這種模式的特點是: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可以平衡移動運營商和銀行之間的關系;不同銀行之間的手機支付業務得到了互聯互通;銀行、移動運營商、支付服務提供商以及SP之間的責權利明確,關系簡單;對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的技術能力、市場能力、資金運作能力要求很高。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存在一些劣勢:第三方支付公司經營的支付業務的合法性地位沒有得到確認,存在一定的金融政策風險;第三方支付公司沒有實體渠道,信譽度比金融機構及運營商差;支付渠道一般基于公共互聯網,網絡安全將日益成為一個問題;缺乏網絡資源,難以拓展其他支付渠道,不能覆蓋非互聯網用戶。
從我國國情來看,以運營商為主體或是以金融機構為主體單獨經營都存在很大的困難,而第三方支付公司目前在國內又難以形成氣候,不具備整合手機支付業務的能力。筆者預測,zui終的走向依然是各方專注做各方擅長的事情,而精誠合作、深度耦合將是支付業務發展的主流方向。
3.國內手機支付發展現狀及技術走向分析
我國目前手機用戶已超過7億戶,手機支付的技術與產業模式也在逐漸成熟與清晰。2010年9月1日,《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更為手機支付添了一把火。各方都伺機而動,紛紛申請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也包括電信運營商。
手機現場支付是當前手機支付的發展重點和熱點,涉及諸多技術、標準和廠商的利益。目前,國內普遍采用的射頻工作頻率有13.56MHz和2.4GHz。13.56MHz頻率目前在非手機RFID領域被諸多行業廣泛使用,但手機RFID智能卡如果采用13.56MHz頻率,必須解決大天線問題。天線由卡片自帶,用戶感知較差,穩定性差;天線置于手機終端,則必須對手機終端進行定制,開發周期長,短期難以規模商用。2.4GHz由于是超高頻,穿透性好,不需要大天線,可以*在一張智能卡內集成RFID功能,由于不需要手機終端配合,用戶感知好,具備快速、規模推廣的條件。工作頻率之爭由來已久,工作頻率的選擇直接影響業務模式、商務模式和產業鏈的合作關系,因此該問題非常復雜。
手機支付標準不統一還表現在手機現場支付接口與協議不統一。手機現場支付應用包括卡片與終端(手機終端與POS終端)域、通信網絡域、交易處理域等多個領域,各領域之間目前沒有統一的接口定義和交互協議標準,導致各機構開發的手機現場支付產品即使在相同的工作頻率范圍也不能互通。以卡片與終端域為例,目前卡片與終端的交易流程和指令標準化程度不高,卡片與終端射頻通信的功率、頻偏、場強等指標沒有進行嚴格約定,導致卡片可能在不同的終端上不能被識別,或者刷卡不穩定。
目前國家已經著手制定手機支付的國家標準。2010年8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集工業和信息化部、三大運營商、銀聯及相關各方著手整理統一國內的手機支付標準。在綜合考慮技術成熟度、安全性、保護、產業鏈狀況等多種因素后,國家標準一旦確定,現有各手機現場技術解決方案將逐步統一和融合。
基于行業通用性的考慮,手機支付選擇13.56MHz作為國家標準基本已成定論。2.4GHzRFID智能卡如果在技術上實現與13.56MHz方案的融合,并利用其在中長距離安全通信的特點,將大大拓展其應用領域;而800MHz作為物聯網的頻率,基于這個頻率的射頻卡如能突破技術瓶頸,將大大推動手機支付業務的發展,也將更好地和物聯網戰略相結合。
4.運營商的優勢與劣勢
如前所述,運營商成為手機支付的重要一環已成為必然,同時也將成為手機支付的重要甚至是主導力量。
4.1優勢
⑴用戶規模優勢:運營商擁有大量的手機用戶,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用戶已達7.47億,用戶規模超過傳統的互聯網用戶。巨大的用戶基數尤其是用戶對運營商通信服務的依賴為運營商開展移動支付應用提供了先天條件。
⑵渠道優勢:運營商無處不在的通信網絡具有其他手機支付提供商*的優勢,而運營商的收費渠道、廣泛的營業廳和代理點等受理和服務網絡更是經營手機支付的專屬特長。另外,手機已成為人們*的、需時刻隨身攜帶的多媒體終端,集成手機支付業務將給人們生活帶來更大便利。與其他運營商相比,電信運營商更貼近用戶,通過發展手機支付,不僅可以大大提高用戶粘性,提升品牌形象,更可以把信息服務深入到人們生活中各個環節,與人們的衣食住行更加密不可分。
⑶信用優勢:電信運營商本身具有國企背景,具有一定的社會信譽度。支付類業務安全性要求高,可以為此類業務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證。
4.2劣勢
⑴金融運營資質:手機支付屬于金融應用,運營商參與金融交易,需要承擔部分金融機構的責任和風險,如果沒有經營資質,將與國家的金融政策發生抵觸。目前運營商開展手機支付的錢包業務,需要根據人民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相關的要求,獲得運營資質。
⑵專業運營能力:從傳統支付到手機支付的演進,為運營商拓展了全新的業務領域,也對運營商的運營能力提出了挑戰。手機支付的產業鏈較長,包括商戶拓展、金融機構和行業合作、準金融支付平臺和賬戶體系建設等,運營機制和傳統通信運營差異非常大。尤其是運營商基于傳統通信業務的內部管理體制、人員的觀念、金融應用運營經驗和專業化金融人才儲備等較金融企業有很大差距。
5.運營商的策略分析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對運營商開展手機支付的策略提出了如下建議。
5.1充分與產業鏈各方合作
目前來看,運營商、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都還欠缺整合整個手機支付產業鏈的能力,因此必然存在戰略合作,必須充分考慮產業鏈上各參與方的關系。運營商可基于通信運營和服務能力整合自有應用和合作應用,在合作過程中充分引導和推動產業鏈各方優勢進行互補。
5.2充分結合原有業務優勢
運營商在移動互聯網應用中積累了大量的經驗,也吸引了大量的用戶。移動互聯網業務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收費渠道的暢通和便利,這就是支付能力。運營商在發展手機支付時可以和移動互聯網業務緊密結合,充分為移動互聯網的發展提供各類增值業務收費渠道和移動電子商務付費渠道,同時與原有業務形式相結合,如手機廣告、手機音樂等。其中,手機支付客戶端的大規模使用將打通支付和傳統電信增值業務的通道,為運營商提供無限廣闊的想象空間。
5.3加強技術研發
開發大容量、高安全的智能多應用SIM/UIM卡,同時搭建功能強大、開放合作的卡片應用管理平臺。一方面向第三方(包括銀行、公交、校園、第三方行業支付卡等)提供應用租借空間,另一方面通過應用管理平臺對卡片空間進行管理以及對卡上應用進行下載、刪除等操作,并實現空中圈存等功能,同時要建立起端到端的、完善的、符合金融要求的高安全管理體系。這樣通過SIM/UIM卡這一統一載體,真正實現手機支付的“一卡通”,為百姓生活帶來更多的便利。
5.4積極獲取手機支付的金融運營資質
人民銀行公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明確了第三方支付業務的運營資質和條件要求,即要求在2011年9月1日前取得第三方支付的運營資質。運營商應著手進行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申報,以獲得第三方支付產品的運營資質,應對支付業務的政策監管。(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蔡擁軍紀成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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